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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107年屋後(側`前)溝清疏及消毒工作
公告類別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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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高雄市苓雅區107年屋後(側`前)溝清疏及消毒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機關代碼 | 3.97.58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7/05/01 |
截止收件日期 | 107/05/08 17:00 |
開標時間 | 107/05/09 09: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956,876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5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營業項目需有病媒防治業及環保服務業(廢棄物清除業 、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其中之一)。 若營業項目僅有病媒防治業,應附環保服務業(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其中之一)協力廠商之有效期內許可執照影本及同意作為協力廠商之切結書(正本);營業項目僅有環保服務業,應附病媒防治業協力廠商許可執照影本及同意作為協力廠商之切結書(正本)。 (二)應提送證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許可或有效期內許可證件,並不得以二(含)家以上聯合承攬;承包後不得轉包。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影本)代之;另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